近期,笔者代理两起关于客户名单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而且均为被告。近年来,由于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诉讼日趋增多,而客户流失,是引起诉讼的一大原因。客户名单的安全性,已被愈来愈多的企业看重。
根据200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应受法律保护。其中第十三条,还对客户名单下了定义。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保护的对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